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规章制度2018-08-03王新老师

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及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达到现行国家校车技术标准,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校车应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核载人数、外观标识、信号装置、行驶记录仪、轮胎、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政府应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有校车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充分发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制定包括交通现状、服务学生人数、工作原则目标、校车运营模式、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车服务方案。

第七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地方财政分担部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各级财政分级负责的支持政策。

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落实校车服务税收优惠,在规定权限内制定校车路桥车辆通行费的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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