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涉案卷烟(含雪茄烟,下同)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价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专卖、销售、财务、法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负责本省(区、市)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
第四条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可查清品牌规格的:
1.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包括国产和进口,下同)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局按照本省(区、市)零售指导价格出具价格证明。
2.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之外、但在全国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该品牌(规格)的全国统一批发价格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二)无法查清品牌规格的:
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本省(区、市)上一年度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