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与生产企业统称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与企业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生产经营行为全面负责。
第四条【监管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监管原则。
第五条【监管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有生产企业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设置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管生产经营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建立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分工负责、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做到岗位与职责相匹配,权限与职责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