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服务、规范的原则。
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诚信、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或协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健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发包承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建设工程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包单位应当是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已办理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监理等发包。
第七条【直接发包条件】满足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直接发包,直接发包的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
(一)按照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非国有投资工程;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单位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