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规章制度2018-07-18王华老师

从事食品加工的小作坊和摊贩,分布广、数量多、规模小、条件差,极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7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填补了这一块的立法空白。

这次《条例》的出台,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意义重大。首先,它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从业范围。

《条例》明确了小作坊的准入登记和摊贩的备案制度。其实早在去年,南通食药监部门就以豆制品整治为突破口,率先对食品小作坊实施了登记备案制度。去年下半年,开发区满意豆制品加工部,就收到了区里第一张“小作坊临时登记证”。

据统计,南通食品小作坊有2700多家,从业人员逾万人。食品摊贩由于无固定场所,目前暂无数据。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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