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条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未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简称五种烟草专卖品。
第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以下四类: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
第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核发放。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用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用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适应烟草行业企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领取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坟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
第九条烟草集团公司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需要单独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其所在烟草集团公司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在许可证企业名称一栏中填写烟草集团公司名称,同时注明生产单位名称。
第十条对企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提交申请之日30日内签署意见,国家烟草专卖局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之日起30日内审批发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