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问题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27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广东省正式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第一时间召开“单独两孩”政策新闻发布会,对政策进行了解读。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陈义平表示,政策落地意味着即日起符合政策的单独家庭便可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在政策实施前已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单独夫妇,可在2015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但在政策实施前已生育的,则需要按照生育行为发生时《条例》的规定处理。
依据生育行为发生时条例对“抢生”作出处理
“抢怀”家庭算不算超生?“抢生”的如何处理?陈义平表示,从2015年3月27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后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应严格依法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