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刚开始实施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不少的亮点,现在让我们来一起分享。
物管服务费明码标价
物业管理服务费一直是小区业主关注的热点之一。有市民反映,小区环境并不怎样,但是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却很贵,物业公司根本没有按照政府指导价来收取物业管理费,这个问题在这次的物管法中同样有相应的规定,《条例》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不满意罢免不再难
近几年来关于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事件的报道越来越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但却拿物业公司没办法,物业公司一直处于强势地位。针对这一情况,新的物管条例第五十条做出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业主大会召开条件放宽
此前有多数市民提出,自己所住的小区虽然已经交楼入住一段时间了,但一直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也没有说要成立业主委员会,而且什么事情都是由开发商请的物管来管理的问题。在此次的物管法中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