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全文(完整版)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2015年4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缩小发展差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帮助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机制。
扶贫开发应当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济救助等制度有效衔接。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六条有农村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扶贫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对在农村扶贫开发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表彰。[2-3]
第二章扶贫开发对象
第八条农村扶贫开发以年人均纯收入在省扶贫标准以下的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为对象。
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包括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连片特困地区。
贫困户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农村扶贫标准的农村居民户。
贫困村是指全村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贫困发生率明显高于全省贫困发生率、无集体经济收入的行政村。
贫困县是指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片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