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法》利剑出鞘已近一年。新《消法》亮点多多,“1+3”惩罚性赔偿条款无疑是最耀眼的亮点之一。然而,在实践中,对欺诈行为的认定不时会出现一些不同的声音,主要表现就是经营者的主观故意是不是必备要件。其实,这个问题早在1996年就已经解决。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详解,欢迎阅读。
原国家工商局当年3月15日发布实施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列举了18种欺诈行为,其中13种欺诈行为采用了客观标准,5种采用了主观标准。实践证明这一认定方式对有效惩治欺诈行为发挥了巨大作用。在新《消法》实施一周年即将到来的重要时间节点,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在沿袭既有认定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市场环境的实际重新对欺诈行为的表现进行了科学的梳理和整合,进一步惩治欺诈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惩罚性索赔权,必将起到更加重要的维权作用。
激活《消法》第五十五条
相对于旧《消法》,新《消法》第五十五条提高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即将“1+1”赔偿升级为“1+3”赔偿,受到各方好评。
然而,记者梳理去年3月15日以来见诸媒体的相关消费投诉报道,发现不少消费者在遭遇经营者的欺诈后,并没有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索取“1+3”赔偿,有的虽然提出了“1+3”索赔要求,因商家拒不承认“欺诈”,最终只是退款了事。
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处罚办法》,其中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具体情形,为工商部门和消费者针对欺诈行为依法行政和依法维权提供了更加明确而有力的法律依据。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对《处罚办法》明确欺诈情形的条款给予高度评价。他认为,《处罚办法》中提到的若干欺诈行为是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总结归纳出的具体行为,很有针对性,将使工商部门惩处消费侵权行为更有效率,更有威力。“具体欺诈情形不明确,对欺诈的认定就难免存在争议,给消费者维权及行政部门执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现在把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常见手段都‘揪’出来了,对今后减少有关维权或执法过程中的扯皮现象将起到重要作用。”孟勤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