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服务工作的管理及创收分配办法

规章制度2018-12-06三水老师

科技服务工作的管理及创收分配办法为进一步发挥学校人才、技术优势,提高全院教职员工参与科技服务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我院科技服务工作的发展,改善学院的办学、科研条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如下管理与创收分配办法。

一、 管理办法:

⒈科技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横向科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非学历证书的技术培训)等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从事的科技服务活动。

⒉学院所有科技服务合同一律到学院科技工作主管部门登记立项、编号,财务部门据此编号进行建帐,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见附件)。

⒊各种科技服务项目均应签订有关合同,该合同院内保留三份,任务接受部门(包括系、信息中心、处室等),科技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各执一份。

⒋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项目的完成进度和合同执行情况,协助解决项目进程中的有关问题。

.项目的完成以院财务部门结算工作结束为准,项目完成后才可进行创收分配。此前只能预支必要的项目支出。

二、创收分配方法:

⒈创收金额的核定:

科技服务的创收金额(毛收入)=项目合同金额-项目专用设备购置费和主材购置费-学院资源占用显性成本-以合同形式出现的外单位协作费和鉴定费-税金

⒉创收金额的分配:

⑴非培训类科技服务:创收金额扣除%的中介费和%的管理费(交学院),余下部分学院与部门按:分成(即学院提成%,部门留%)。

⑵技术培训类:创收金额扣除%的中介费,%的管理费,余下部分学院与部门按:分成。

⒊各部门在所得费用中包干使用。部门应留出包干费中的%作为部门科技发展基金,该基金使用权归各部门。

⒋上述创收金中转入校基金部分的数额,%转作奖励福利基金,%作校发展基金,%作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基金。

.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基金的用途与管理:

⑴用作科技主管部门日常办公费、业务费及其它必需的开支。

⑵用作对外业务往来活动费。

⑶上述费用开支每由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预算,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报院财务部门备案,由科技主管部门掌握使用。

.创收分配的支付程序:先由承接项目负责人(或部门)经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分配比例,再由院财务部门进行结算,然后再到科技主管部门核准、清项,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支付清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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