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管理办法:
⒈科技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横向科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非学历证书的技术培训)等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从事的科技服务活动。
⒉学院所有科技服务合同一律到学院科技工作主管部门登记立项、编号,财务部门据此编号进行建帐,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见附件)。
⒊各种科技服务项目均应签订有关合同,该合同院内保留三份,任务接受部门(包括系、信息中心、处室等),科技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各执一份。
⒋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项目的完成进度和合同执行情况,协助解决项目进程中的有关问题。
.项目的完成以院财务部门结算工作结束为准,项目完成后才可进行创收分配。此前只能预支必要的项目支出。
二、创收分配方法:
⒈创收金额的核定:
科技服务的创收金额(毛收入)=项目合同金额-项目专用设备购置费和主材购置费-学院资源占用显性成本-以合同形式出现的外单位协作费和鉴定费-税金
⒉创收金额的分配:
⑴非培训类科技服务:创收金额扣除%的中介费和%的管理费(交学院),余下部分学院与部门按:分成(即学院提成%,部门留%)。
⑵技术培训类:创收金额扣除%的中介费,%的管理费,余下部分学院与部门按:分成。
⒊各部门在所得费用中包干使用。部门应留出包干费中的%作为部门科技发展基金,该基金使用权归各部门。
⒋上述创收金中转入校基金部分的数额,%转作奖励福利基金,%作校发展基金,%作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基金。
.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基金的用途与管理:
⑴用作科技主管部门日常办公费、业务费及其它必需的开支。
⑵用作对外业务往来活动费。
⑶上述费用开支每由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预算,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报院财务部门备案,由科技主管部门掌握使用。
.创收分配的支付程序:先由承接项目负责人(或部门)经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分配比例,再由院财务部门进行结算,然后再到科技主管部门核准、清项,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支付清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