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维护“秘书工作”**管理秩序,严肃党纪政纪和“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对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理,确保“秘书工作”“秘书工作”干部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秘书工作”**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以及油田的各项制度,结合“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制订本办法。
二条 凡“秘书工作”**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员工,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都按照本办法处理;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秘书工作”“秘书工作”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四条 处分种类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内部待岗。
五条 违规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六条 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应当受到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内部待岗处理的,即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减轻处分:
、主动交待错误的;
、主动检举揭发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赔偿、挽回经济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经济损失的;
、主动挽回不良影响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加重处分:
、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抗拒、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
、串供或阻挠他人揭发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
、包庇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或者强迫他人违规违纪的;
、有其他情节需要加重处分的。
九条 领导干部在一个聘任期内(其他工作人员在同一工作岗位上),犯同类错误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加重处分。
十条 凡属本办法处理范围内的行为,同一归口处纪委按照程序查处,对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和内部待岗的,由处纪委下达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分别由组织人事和人力资源部门实施,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处纪委。
二章 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十一条 单位(部门)内部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甚至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或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通报批评直至解聘职务处分。
十二条 违反规定接受有可能影响正确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馈赠的,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倍数额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