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条 建立诫免督导制度,要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对已有苗头性腐败问题和正在演化的腐败行为,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偏差的党员干部,进行及时纠偏,督察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
三条 诫免督导制度实施主体。
诫免督导制度由局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四条 诫免督导对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干部为诫免督导对象,应实施诫免督导:
(一)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
(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的;
(三)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执行党的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的;
五条 诫免督导实施方法和程序
(一)收集和掌握诫免督导对象线索信息
、通过建立警示训诫对象线索信息报告制度,收集和掌握诫免督导对象线索信息;
、通过群众信访举报,收集和掌握诫免督导对象线索信息;
、通过新闻舆论监督,收集和掌握诫免督导对象线索信息。
(二)确定诫免督导对象
根据收集和掌握诫免督导对象线索信息,在调查了解、确定事实的基础上,由局分管领导确定诫免督导对象。
(三)实施诫免督导
实施诫免督导,应采取诫免谈话的方式进行,其程序是:
、向诫免督导对象发出《诫免谈话通知书》,列出需要诫免督导的内容,并确定谈话的时间和地点。
、实施诫免谈话须由两人以上进行,对诫免谈话对象的诫免谈话由纪检组长组织实施。
、实施诫免谈话,根据诫免督导对象存在的错误行为,对其进行督察、引导、告诫、帮助、提出问题的性质及其影响,要求其终止错误行为,限期改正错误,期限一般为两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三个月。诫免谈话要作出书面记录,经诫免督导对象核实后签字,同时,诫免督导对象应对存在的错误行为,认真负责地作出检查,并提出整改的措施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