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范围、标准、及申报条件
(一)凡投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万元—万元(含万元),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不含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万元。
(二)凡投资工业企业(含兴办种、养原材料基地),投资总额万元—万元(含万元),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万元(含万元),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亿元,一次性奖励万元;亿元以上(不含亿元),一次性奖励万元。
(三)投资磷化工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和钒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计奖基数为万元,项目投资超过万元(含万元)的,按一条二款奖励标准执行。
(四)凡投资三产业及其它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总额万元—万元(含万元),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万元,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以上(不含万元),一次性奖励万元。
(五)投资总额不包括项目流动资金。
(六)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时间
、引进的项目必须是按规定批准和依法登记的项目。
、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且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达以上。
、申报时间为当月日前,也可延期到下度申报,同一项目(含配套项目)只授奖一次。
二、考核实施
(一)考核机构:成立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县人大分管财经工作的副主任、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常务副组长)、县政协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主席任副组长,政府办联系商务工作的副主任、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经济局、县发改局、县工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科技局、县乡镇企业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商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考核程序。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接到项目引进单位或个人申请后日内,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牵头,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经济局、县监察局等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和验资,报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审核,然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