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三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四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五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六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七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八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九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