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5]243号)文件精神,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范围扩大至全区所有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取消地域限制。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由国家实行补偿。为使符合条件的2015年基层就业毕业生都能享受到国家的补偿优惠政策,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补偿范围和条件
1.我区基层单位是指:①我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②工作现场地处我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2.高校毕业生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毕业时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三、补偿标准
1.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本科、专升本、研究生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