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消息,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转专业的原则要求
(一)学生转专业(含专业方向,下同)应当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资源及有关要求,公开考核,择优批转。
(二)各专业转出和转入人数一般不超过转出和转入专业、年级当年在校生数的8%(按四舍五入取整)。
(三)人文社科(含外语)类、理工类、体育类、艺术类等各学科专业门类学生(经转入学院考核认定确有专长者除外)不能互相跨专业门类转专业。
(四)非师范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师范专业(实行大类培养试点改革的专业按《广西师范大学大类培养试点改革专业学生分流暂行办法》执行)。
(五)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试点改革专业学生不能转入非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试点改革专业(不含职业技术师范专业)。
(六)职业技术师范专业学生不能转入非职业技术师范专业(不含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试点改革专业)。
(七)中外校际交流项目专业学生在实行分流前不能转入非校际交流项目外专业(中外校际交流项目专业学生的分流按《广西师范大学中外校际交流项目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八)在高考招生中按本科后一批次(不含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前一批次录取的专业。
(九)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十)新生报到注册前调整专业的不属转专业范畴,可在经学校批准后参照上述第(三)至(八)条执行。
二、转专业的条件要求
(一)在符合上述原则要求的前提下,同时具备以下第一、二、三款规定及第四款规定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1.具有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资格的一、二年级在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