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退伍军人就业政策,广东退伍军人就业安置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符合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措施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
1.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荣获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2.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5)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