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司清算纠纷,指公司因特设事由解散或被宣告破产,或者普通清算无法继续时,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的,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有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利益的,发生在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争议。
公司清算纠纷案例
【概述】
原告张X 被告北京市XX残疾人联合会
1993年10月原告由北京行星减速机厂调入北京康裕隆经贸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康裕隆技贸中心)(以下简称康裕隆中心),成为该企业职工。1999年底原告在家待岗,但未发放基本生活费。康裕隆中心的主办单位为被告,2001年8月1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吊销了北京康裕隆技贸中心的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主办单位负责清算,被告至今未对其清算。2007年8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仲字【2007】第822号裁决书,认定原告与康裕隆中心存在劳动关系,由其支付原告自1999年12月至今的基本生活费。后因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财产,故中止执行。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限期对康裕隆中心组织清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同意组织清算,但需要原告积极配合,由于原告的人事档案无法落实,导致无法组织清算。
【案情分析】
1、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处理解散公司的各项未了事务,分配其剩余财产,最终结束解散公司所有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除了因公司合并、分立原因解散的公司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应进行清算。通过清算,公司才能消灭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清算的原因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第二,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第三,公司破产而引起的清算。
本案中,康裕隆中心的清算属于第二种类型,即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政府命令公司解散通常是因为公司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导致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形式主要有:勒令停办、关闭、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