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报告。
一、概述
2015,环境保护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继续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质量,积极推进环境保护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提供服务保障。
(一)对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进行部署。
2015,环境保护部重点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5〕73号)要求和部署,结合工作职责及信息公开工作现状,制定了具体落实措施。印发《关于当前环境保护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环办〔2015〕86号),对落实国务院重点工作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同时,结合国务院提出的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分别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措施。
(二)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部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环办〔2015〕30号),继续做好74个重点城市、496个国控监测站点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六项污染物监测数据的实时发布工作,发布《城市空气质量月报》,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1月1日起,实时发布161个地级以上城市884个国控监测站点六项污染物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AQI)值。实时发布全国地表水自动监测网监测数据,按时发布《全国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告。发布环保重点城市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等信息。发布度《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及《中国环境质量报告》。
(三)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部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5〕103号),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审批结果、验收结果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公开的基础上,自1月起,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公开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在全国环保部门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