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池州市产假工资劳动法规定

工资改革2018-08-12王华老师

安徽省女职工合法生育的,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支付,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有用人单位不足差额;未参保的,按产前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月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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