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农村户籍如何补缴养老保险
刘女士:本人2008年9月入职至2009年12月没有上养老保险,2010年才给缴纳。请问是否可以补缴?另本人为外地农村户口,不能补缴的话应该怎么办理?
市人力社保局:依您所述,您属于外埠农业户口人员,如果您2008年至2009年在本市企业工作,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
如果单位未按规定为您缴纳养老保险费,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文件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
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
2016养老保险个人补交新政:补交范围及补交方式
一、养老保险个人补交范围
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二、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1、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