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扶持或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
(二)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三)政府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有关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一定额度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
第六条对本办法实施前核准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但未到期的,可继续按现行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直至到期。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