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一、认定范围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汕尾户籍(或人事档案已挂靠我市各级人才交流中心)人员,其对象包括:
1.从未认定教师资格的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在编教师;
2.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及其它有关条件,需要认定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
3.己取得某一种教师资格拟再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我省认可的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以下四所: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及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