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提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方案》明确参保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应在当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自10月1日起执行。
在基金筹集方面,《方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基本养老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省政府统一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在待遇计发方面,《方案》规定,符合规定退休条件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从批准退休次月起,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0月1日后(含10月1日,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9月30日前(含9月30日,简称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简称“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