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5月1日起,梅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由原来的每月1010元(5.80元/小时)调整为每月1210元(6.95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10元调整为12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占我市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成左右。
梅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与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遵照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工资性津贴、补贴,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工作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也不包含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工资构成以外的住房补贴、生活补贴、高温天气津贴和社保单位缴费部分等各种福利待遇。近几年来,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包含了社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这方面的内容。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
据了解,《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二、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