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就提高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直其他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执行时间 从二0一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三、绩效工资标准 提高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市城区单位提高至年人均30200元(含年终一次性奖金),人均月增加600元;驻县(区)单位提高至年人均27400元(含年终一次性奖金),人均月增加600元。并继续执行萍府办发〔2010〕78号文件规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占绩效工资总量比例的规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同职级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的75%确定。调整后各职级人员的执行标准见附件1、2、3、4、5、6。 四、经费保障 市直其它事业单位提高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所需资金继续执行萍府办发〔2010〕78号文件规定的负担办法。具体为: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2013年上半年发放绩效工资水平低于提高后的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的,本次调标所需资金由财政核拨,其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相应核拨;单位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2013年上半年发放的绩效工资水平等于或高于提高后的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的,本次调标所需资金由单位自行负担,超出提高后基本标准线的部分仍可保留,其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和单位按不同比例负担(负担比例见附件7)。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2013年上半年发放绩效工资水平低于提高后的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的,财政负担的在职人员调标经费按该单位人员经费财政负担比例和其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标经费财政负担办法确定,其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按提高标准和该单位人员经费财政负担比例核拨;单位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2013年上半年发放绩效工资水平等于或高于提高后的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的,本次调标所需资金由单位自行负担,超出提高后基本标准线的部分仍可保留,其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按提高标准和该单位人员经费财政负担比例分档次负担(负担比例见附件7)。 五、操作程序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及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各主管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 六、发放方式 按原渠道发放。 七、其他相关事项 1.严肃纪律,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政策之外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不准自行提高标准,应纳入绩效工资范围核算的所有支出,必须纳入专户,不纳入专户支出管理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执行,所需资金由单位自行安排。 附件:1.萍乡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60%部分)发放标准表(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萍乡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50%部分)发放标准表(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3.萍乡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60%部分)发放标准表(适用于驻县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4.萍乡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50%部分)发放标准表(适用于驻县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5.萍乡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适用于市城区范围的事业单位) 6.萍乡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适用于驻县区的事业单位) 7.财政和单位承担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比例表 附件1 萍乡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岗位 基础性绩效工资(60%部分)发放标准表(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全额拔款事业单位) 单位:元/月 岗位 类别 | 主要岗位 (职务)序列 |
在职人员 基础性绩效工资
| 专业 技术 岗位 | 正 高 | 1962 | 副 高 | 1824 | 中 级 | 1664 | 助理级 | 1517 | 员级及以下 | 1390 | 管理 岗位 | 厅局级正职 | 2212 | 厅局级副职 | 2085 | 县处级正职 | 1962 | 县处级副职 | 1824 | 乡科级正职 | 1664 | 乡科级副职 | 1517 | 科员及以下 | 1390 | 工勤 岗位 | 高级技师 | 1724 | 技师 | 1597 | 高级工 | 1450 | 中级工 | 1303 | 初级工及以下 | 1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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