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批准,全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区(含高新区)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9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区(含高新区)由9.8元调整为13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8.6元调整为10.8元。
此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2日
作者:头条号/本溪日报智慧本溪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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