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由930元上调为1250元,增幅为34.4%;三县由860元上调为1150元,增幅为33.7%
本报讯11月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进行调整,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930元上调为1250元,增幅为34.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本月起开始执行。
本月起执行最低工资新标准
据了解,我市上次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13年7月1日,本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是我市自1995年施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十一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市人社局法规科工作人员赵志刚告诉记者,除了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变动外,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也由此前的860元调整为1150元,增幅为33.7%,其中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
“按照相关规定,有几项劳动收入是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如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高温、低温、井下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赵志刚介绍,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包含在月最低工资标准内。
收入低于最低标准可投诉
记者了解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一个底线,但不能成为衡量劳动者正常工资水平的依据。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那些支付劳动工资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来说,没有带来影响。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是有条件限制的,只有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没有能力正常支付工资才能执行,当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以后应当提高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