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开发区最低工资标准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8元调整为13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我国《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分为两种: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部门提醒,如果工资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直接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1100元调整为1300元;二类地区由900元调整为1050元;三类地区由780元调整为9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11元调整为13元;二类地区由8.5元调整为9.8元;三类地区由7.5元调整为8.6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2013年6月28日前报省政府批准,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14日
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