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期间的工资应该是由社保机构核发的,社保局考虑到有些公司会在妇女生产期给到员工工资,所以社保局把生育津贴打到公司账户,公司有权扣除其在你生产期间发给你的工资总额,但是剩余部分还是应该给到你。
生育津贴大于生产期间公司发你的工资总额时,大于部分应该给到员工。
生育津贴小于生产期间公司发你的工资总额时,公司可扣下所有生育津贴。
一、案情背景简介
根据我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中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据此,生育津贴带有社会保险和工资的双重属性。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有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则应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生育期间的工资。因此,单位要求以生育津贴抵补已经支付的工资,是完全合法的。当然,如果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生育津贴,你可以要求享受生育津贴而退回工资。
二、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异
1、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产假期间工资是否应当扣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