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暂行细则 八种房产免征房产税(黑龙江)

工资改革2018-11-22李一老师

  9月2日,省政府印发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细则指出,凡在本省开征区内的房产,不论产权属于单位或者个人,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按《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房产出租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

八种房产免征房产税

出租房产

  纳税人出租的房产,按房产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实的,按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自用房产

  纳税人自用的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没有原值作为依据的,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免征房产

  (一)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或地方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自用的办公和公务用房。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

  (三)宗教寺庙用于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神职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

  (四)公园(包括烈士陵园)、名胜古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

  (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卫生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七)基本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而修建的临时简易房屋和仓棚。

  (八)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下列情况可申请减免房产税

备案后定期减征或免征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危险房屋。

  (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单位,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由街道或企业自办的福利单位的自用房产。福利单位需满足两个条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含25%)和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

有困难申请减征或免征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剔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超过其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20%),或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含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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