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央企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审议通过

工资改革2018-11-22李一老师

  “以‘抓铁有痕’的劲头抓落实”——国资委[微博]有关负责人谈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微博]副主任徐福顺2日就相关问题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

首次界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徐福顺说,《意见》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的要求,第一次将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的工作保障和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界定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根据《意见》,“履职待遇”明确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三项,“业务支出”则被明确为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四项。

  “实际取消了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提法,把原合理的、必要的履职保障和合理支出确定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徐福顺强调,除国家规定的履职待遇和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业务支出外,国有企业负责人没有其他的“职务消费”,按照职务设置消费定额并量化到个人的做法必须坚决根除。

  《意见》同时提出四条禁令,对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设置定额消费、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企业为退休或调离的企业负责人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行为明令禁止。

  徐福顺介绍说,《意见》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部委所属的中央企业,具体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所属的中央企业,即最终产权关系归属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负责人则是指上述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直面突出问题 回应社会反响

  徐福顺说,《意见》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央企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改作风、反“四风”的深化,对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促进中央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树立中央企业良好社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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