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从市有关部门获悉,从7月1日起,我省全面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我省第10次调整最低工资。按照省里统一部署,洛阳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将由此前的1240元上调至1400元,增幅为12.9%。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我省将各地区划分为一、二、三类行政区域,分别执行高、中、低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洛阳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市区(含吉利区)、偃师市、新安县、栾川县属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属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
此次调整后,洛阳市一类行政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较此前分别提高12.9%和15.38%;二类行政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分别提高13.63%和15.38%。
另据悉,此次洛阳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后,失业保险金也将随之调整。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这意味着洛阳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将由每月992元上调至1120元,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从2016年开始,洛阳市失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即失业保险制度、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基金管理和使用、保险金发放标准、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等全市统一。因此,洛阳市各县(市)区将统一执行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