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滨海一至六分局、纳税服务局、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各代理支库:
为进一步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缴纳的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保障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保障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编制本级保障金预决算草案。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保障金的征收额的年度审核工作,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催缴保障金以及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工作。税务部门负责保障金代征工作和协助催缴工作。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保障金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涉及本单位的保障金收支预算和决算,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保障金的征收
第六条保障金征收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七条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按其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与实际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之差乘以缴纳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