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单位女职工甲以“保胎”为由向公司请假十个月,并要求单位在假期内按其原月工资的80%向其发放工资,现该单位人事负责人就此咨询律师:该女职工的要求是否合理?公司又应如何处理此类事件?
【分析】
一、从我国现行法律对女职工孕期保护的相关规定来看,并没有关于“保胎假”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但是,对于本案中该职工提出的“保胎假”这一概念,我国目前的法律上并无相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规定可知,我国目前对因年龄或特殊体质确需保胎的女职工,采取的是由单位自行比照病假的方式处理,也就是说,女职工请“保胎假”的,必须按照单位的规定提交医院证明,而请假时间的长短、工资的计算,应遵从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三、关于单位准假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
1、关于保胎假的医疗期间:
保胎假的医疗期间应比照疾病的医疗期间进行处理,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单位应根据医院证明,结合该规定进行准假期间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