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可实行学生学籍互转、学分互认;支持职业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允许提前或者延后完成学业;实行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双证书制度昨日下午,《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国际新闻中心举行。从发布会上了解到,《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将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习责任保险财政“买单”
据了解,《条例》所称的职业学校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据介绍,为解决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动力不足的问题,《条例》将“校企合作”单列一章,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条例》中要求政府应当设立校企合作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接纳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顶岗锻炼的单位、扶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此外,职业学校应当为所有实习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费用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财政负担。
对于颇受社会关注的学生实习安全问题,《条例》要求职业学校、接收实习学生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要对实习实训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同时,对于学生实习的场所、年级等,还提出了“五禁止”。禁止安排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进入高空、矿山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实习,禁止安排学生进入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岗位实习,禁止安排学生进入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禁止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禁止安排一年级学生顶岗实习。
实习报酬直接发放给学生
《条例》首次明确政府要建立分专业类别的生均公用经费保障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5倍。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十倍。同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公办普高生均经费为每生每年3200元,按照不低于1.5倍的标准计算,中职生均经费将不低于4800元每生每年。
针对学生和家长们关心的实习薪酬问题,《条例》中还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其他实习,实习单位可以给予实习学生适当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取、截留学生实习报酬、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