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计算标准 | 法律依据 | 备注 |
医疗费 | 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30条 |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
伙食补助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 |
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交通费用 | 由统筹地区政府具体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 |
工伤康复治疗费用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
辅助器具费用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 |
停工留薪费 | 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3、如情况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 4、定残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 |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 |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护理标准进行给付,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 | |
定残后的护理费用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为基数,分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30%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