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条例全文,山东10级伤残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2018-07-27李天扬老师

名称

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备注

医疗费

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30条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伙食补助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交通费用

由统筹地区政府具体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工伤康复治疗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停工留薪费

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3、如情况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

4、定残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护理标准进行给付,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

定残后的护理费用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为基数,分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30%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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