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修正版)

工伤保险2018-07-22王新老师

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正版)

5月11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公布,即日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对象的范围,公务员受工伤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住院伙食补助、工伤认定调查的交通、食宿及差旅补贴等费用拟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是谁?

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修改。将此前规定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展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公务员、参公人员也被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增加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等内容。

工伤待遇颇受市民关注,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后哪些费用能报销进行了明确,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的项目也进行了详细表述。此外,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将五至十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提升幅度作了调整,5-6级伤残的比之前规定的计发补助提高2个月,7-10级伤残的提高1个月。同时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及聘用人员(含农民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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