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数据:
一、上一年度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667.07元/年;
二、上一年度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434.00元/年;
三、上一年度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3702.87元/年;
四、上一年度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740.18元/年;
五、上一年度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7448元(丧葬费暂按3210.67元/月)计算;
六、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省内30元/天,特区50元/天。
七、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全省平均37448元
2、农林牧渔业30850元
3、采矿业43113元
4、制造业36187元
5、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9344元
6、建筑业36560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7049元
8、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3384元
9、批发与零售业40325元
10、住宿和餐饮业25372元
11、金融业81630元
12、房地产业33617元
13、租赁与商务服务业30121元
14、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39087元
1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7779元
16、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28224元
17、教育42432元
18、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4298元
19、文化、体育与娱乐业35937元
20、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40549元
2016年贵州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公式:
一、误工费
误工时间×收入状况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二、护理费
护理时间×收入状况×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三、交通费
正式票据为凭
四、医疗费
正式票据为凭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省内100元/天。
六、营养费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一般要求配置国产普通型,根据辅助器具的使用寿命,按照我国人口平均寿命计算,计算到71岁。
八、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
九、死亡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十一、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二、精神抚慰金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抚慰金的统一标准,各地法院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