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人社局详细解读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提出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均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去年全市认定工伤近9500人“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目前仍然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市社保局社会保险费征缴处处长李玉龙解释说,2015年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人数近9500人,共支付各类工伤待遇4亿多元。
目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为此,我市要求,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均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费率可适时调整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1.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其工伤发生率和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费率。其中,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建筑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为1.1%。对于没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按照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为工程总造价的1.5‰。”李玉龙介绍说。
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农民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伤待遇以本人工伤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照受伤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