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12月28日,广元市依照《社会保险法》、《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和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全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参保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缴纳,个人不缴纳费用。国家机关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统一管理使用。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项目及支付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和民政部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执行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仍按原有规定和管理渠道办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国家机关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工伤保险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