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201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宜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有关规定,经南通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现就我市201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5年7月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以及领取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二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三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145元。伤残津贴调整后,一级伤残低于2070元、二级伤残低于1955元、三级伤残低于1840元、四级伤残低于1725元标准的,按标准数发放。
2.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工伤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的待遇调整,按照2015年6月的个人实际补差标准,补差额少于500元(含500元)的,每百元(含不足百元)增加7元/月;500元至1000元(含)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3.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不高于四级伤残人员的标准执行。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按普遍调整和适当提高两部分增加:
1.普调部分:每人每月增加固定额50元。
2.适当提高:在普调的基础上,再为下列三部分人员适当提高:一是未满18周岁(以身份证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的未成年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二是对年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是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同时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人员,待遇可重复享受。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调整,我市不再做另行规定。
三、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方案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四、相关数据口径
1.2014年南通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613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