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国家标准局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1986年5月31日,国家标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58.382GB6441—86(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1987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名词、术语
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
01物体打击
02车辆伤害
03机械伤害
04起重伤害
05触电
06淹溺
07灼烫
08火灾
09高处坠落
010坍塌
011冒顶片帮
012透水
013放炮
014火药爆炸
015瓦斯爆炸
016锅炉爆炸
017容器爆炸
018其它爆炸
019中毒和窒息
020其它伤害
3.伤害分析
3.1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
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伤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