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2016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依据是什么?
我省今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依据,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将2010年、2011年、2012年三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增长幅度数13.6%,作为这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测算依据。据此,我们测算了今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
二、2016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执行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为落实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系统调整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的要求,今年我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执行时间确定为2016年1月1日,目的是和我省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同步实施,有利于建立工伤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三、2016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水平是如何确定的?
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依据近三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增长幅度数13.6%以及2013年伤残津贴月人均211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955元,进行测算后确定将288元、130元分别作为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的基准数,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依次增加或减少,最终确定了1至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的标准水平。
四、2016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本次调整意见规定的调整范围是2013年12月31日(含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规定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2013年12月31日(含31日)前虽然进行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但已经死亡的、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五、伤残津贴可增加5%幅度调整是如何规定的?
调整意见规定了统筹地区和省级统筹行业单位调整的标准,同时,考虑到个别统筹地区基金结余量大以及统筹地区之间待遇水平相差不宜过大等因素,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可适当上浮,视统筹地区实际情况,可按照本次意见的调整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5%,其余待遇的调整标准按本次调整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