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关于强行推进工伤保险全覆盖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市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费征缴
各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根据企业行业分类,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分别按不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分为:商业流通等一类行业为0.8%;轻工、制造、运输等二类行业为1.6%;重工业、化工等三类行业为2.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以后再根据各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等按规定予以浮动费率调整。职工个人不缴费。
3、工伤认定情形
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⑵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①、②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③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⑶职工符合以上第⑴、⑵项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