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上调工伤人员三项待遇
●伤残津贴每月增加:一级170元,二级160元,三级150元,四级140元
●生活护理费每月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80元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人员保障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省人社厅指导意见,大连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大人社发〔2014〕196号),自2016年8月1日起上调全市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据悉,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其中,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一级170元,二级160元,三级150元,四级140元;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上调‘三项待遇’,切实保障了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消除了工伤人员的后顾之忧,工伤保险社会保障功能进一步体现。”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调整后大连市工伤人员“三项待遇”的平均水平继续领跑全省。其中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2973.75元,二级每人每月2536.87元,三级每人每月2348.36元,四级每人每月2233.40元;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2513.5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2158.3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776.6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人员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1325.46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1207.80元。
还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一定比例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