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2018-11-28李天扬老师

2016年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根据企业经营范围而确定缴费比例,按2%或1%或0.5%执行。2016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44.42元(年平均工资为53333元),2016年7月起至2016年6月,福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最低基数是2666.65元/月(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基数为13333.26元/月(不高于300%)。可在福州市社保中心网站www.fzshbx.org参阅首页社保要闻关于调整我市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每年6月份左右更新),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按照下列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1、医疗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在福州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福州以外(含省外)异地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为35元/天。因工伤医疗依赖等原因申请转回户籍所在地住院治疗的,其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

  (2)交通费(福州以外就医):根据伤情需要及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申请的交通工具等具体情况,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凭工伤职工提供的公共交通的正式车票(据)核销。每次就医核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公共交通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城际轨道交通列车(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飞机票按火车票硬卧票标准报销,出租小汽车不得报销。

  因工伤医疗依赖等原因申请转回户籍所在地住院治疗的,交通费用按单程报销。

  (3)食宿费(福州以外就医):给予3天的院外食宿费。食宿费日报销标准限额为:本省异地150元/天;到外省市的200元/天。

  参保职工因公出差或派驻福州以外发生工伤,在工伤发生地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5元/天。交通费和食宿费不予报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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