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清远市工伤保险实行腐费率

工伤保险2018-11-28李天扬老师

  清远市2016年开始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根据2016年印发的《清远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从2016年7月1日开始,社保经办机构以行业基准费率为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重新调整其当年度的缴费费率。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上年度的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做得好、工伤事故发生少,当年的工伤保险费缴费负担就得到减轻,反之则加重。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行业差别费率进行核定缴费,一、二、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5%、1%、2%。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浮动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两档:属于二类行业的,上浮第一档征收费率为1.2%,上浮第二档征收费率为1.5%,下浮第一档征收费率为0.8%,下浮第二档征收费率为0.5%;属于三类行业的,上浮第一档征收费率为2.4%,上浮第二档征收费率为3%,下浮第一档征收费率为1.6%,下浮第二档征收费率为1%。

  那么,浮动费率是根据什么来确定的呢?浮动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每年调整一次,重点考核上一年度(根据文件规定为每年的5月1日到次年的4月30日为一个计算年度,下同)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工伤事故率,从而确定当年度的缴费费率。

  浮动费率的确定标准为: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在10%30%之间,向下浮动一个费率档次;工伤保险费收支率≤10%,向下浮动二个费率档次;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在30%80%之间,且工伤事故率≤2.0‰的,不进行浮动;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在30%80%之间,且工伤事故率>2.0‰,以及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在80%130%之间,且工伤事故率≤2.0‰的,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在80%130%之间,且工伤事故率>2.0‰,以及工伤保险费收支率>130%的,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

  目前,市社保局已在其网站(http://www.qysi.gov.cn)的公告栏里发布了全市所有参保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工伤事故率和浮动费率档次等信息,并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缴费费率,实施时间为2016年7月至2016年6月。如果参保单位对调整后的新缴费费率计算有异议的,可以直接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对,也可按照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争议处理途径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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