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与监督检查

工伤保险2018-11-28才子老师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者地级市为主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收缴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确定工伤补偿;

  (三)与有关医院和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同,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事业;

  (四)进行工伤保险统计;

  (五)支持和配合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监督检查;

  (六)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七)承担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工伤职工应当到工伤医疗合同医院进行治疗,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院或者医疗机构救治。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就医的,由工伤合同医院提出意见,并须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丧葬事宜的办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受省级、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企业和职工责任条例

  第四十八条 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必须落实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做好工伤预防、病伤职工管理和伤残鉴定申报工作。没有条件设立医务室的企业,应当请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推荐医生兼职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调查了解工伤保险情况时,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五十一条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时或者转换工作单位时,应当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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